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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1:01:54 GMT -5
行政的环境的法律 虽然《通用环境许可法》已经在国会审议了几年,但各州已经批准了简化上述流程的法律变更。目标是优化公共服务,以加快环境许可程序的分析和决策,从而吸引更多投资到该国。 这些是提高公共部门响应人民需求的效率的重要措施。然而,其中一些变化受到了公共部的质疑,这种冲突给商人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。在一个税负高、基础设施赤字巨大的国家,新企业缺乏更大的法律保障来真正吸引投资者。 诚然,书面的一般法律不会缓解流程灵活性受到质疑的情况。在履行其职责时,预计它只会制定一般标准,以便各国能够定义自己的企业分类参数,并选择那些遵循更简单程序的活动,例如通过附着和承诺进行许可。像巴伊亚这样的例子,农业和畜牧业等活动采用了电子许可。 鉴于已存在的纠纷。 文拟根据巴西法律体系对联邦实体的环境权限进行一些考虑。 1988 年的宪法文本将私人的、共同的和相互竞争的立 WhatsApp 号码 法和行政权力赋予各个政府实体,而制宪立法者却没有关心精确界定每个人的权力的起点和终点。 第 6,938/81 号法律,即《国家环境政策法》,规定政府行动(联邦、州和市)的并行权限必须以协调、和谐和综合的方式进行,以维护生态平衡。 在竞争权限范围内,主要是立法,联盟负责编辑一般规范,各州负责补充或补充规范,并编辑联盟立法空白处的一般规范(第24条及其段落)。换句话说,如果联邦法律没有规定,各州和联邦区可以发布有关环境问题的一般标准,如果没有关于同一主题的一般联邦或州标准,那么市政当局也可能会发生这种。 情况。 需要强调的是,即使是以决议的形式(如涉及联邦环境许可的 Conama 第 237 号决议),州和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也尊重了一般规则。因此,例如,环境部的行政标准已被视为并行权限的目的,这是联盟的一般标准,以及授权此类监管的联邦法律,就像决议的情况一样237/97,国家环境委员会(Conama)。这种理解在法庭上受到了质疑,因为行政规范已经成为严格意义上取代法律的工具,直接违反了形式合法性等重要的宪法原则。 在共同的、实质性的行政权力(授予公共权力行使某些具体活动)的范围内,CF/88 第 23 条的唯一段落要求颁布补充法律来规范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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